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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车之非法营运如何界定

                                        危险品运输车之非法营运如何界定

        作者:危险品厢式专业厂厂长 李辉

      危货品运输车之非法营运如何界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根据《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对宜春市道路货运经营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赣运法稽字〔2013〕11号),使用自有车辆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货物运输,其运输服务的对象是其他单位或个人,这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自有车辆到市场、生产厂家等地将购买的货物运回,其运输服务的对象是本单位或本人,没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货运服务,不宜认定为社会提供公共货运服务。
                  

      该车适用于运输危险品,主要用于运输具有独立容器()包装的液化石油气,丁烷,乙炔,乙烷,丙烷,丁烯,打火机或打火机加油器,二氧化碳,压缩氧(,空气,,,),类项号:2.1,2.2。该车运输的介质为2.1项易燃气体时,车辆采用易燃气体标识牌,运输的介质为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时,车辆采用不燃气体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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